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梦,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王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赵振光,男,汉族,住邓州市,系王露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刘梦与被告王露、赵振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249996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借其款300000元,现在要求被告偿付24999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梦在本院已经立案,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