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6日被炎陵县XX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炎陵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发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廖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肖建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炎陵县房屋时,看到该户人家主屋右边与主屋相隔1米多的一个独立的厨房未关门,随即进入盗窃了1台柴油机和半包复合肥,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准备走时被在主屋二楼的王某某发现,并大喊停下别走,肖建发赶紧驾驶摩托车带着所盗物品离去。2021年2月5日,在炎陵县边贸市场,王某某认出在其家盗窃的肖建发,即与其丈夫尹某某将肖建发抓住并报警,后在肖建发家起获了所盗物品。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机和复合肥总价格人民币570元。
被告人肖建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财物被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建发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肖建发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建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炎陵县XX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炎价认定[202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建发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建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所盗赃物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加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建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