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
负责人:李莹,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丁爱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申请执行丁爱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督173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爱菊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430.94元,利息132819.35元,合计282250.2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申请费1845元,本案执行费4161元,以上暂计288256.2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