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潭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FUD93G。 法定代表人:余游。

审理经过

原告黄连英与被告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黄连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连英撤回对被告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黄连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阳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丽璇 书 记 员  谢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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