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
负责人:唐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峰,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冉江艳,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申请执行冉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冉江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冉江艳本金7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冉江艳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因冉江艳并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冻结了冉江艳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冉江艳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居委会反馈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冉江艳的家庭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均不知悉。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由于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请求将被执行人冉江艳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经合议后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冉江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本金7500元及利息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冉江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