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理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肖一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理荣与被告肖一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0年7月6日,原告周理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理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理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汪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昼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