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勇,男,43岁,1974年4月24日,汉族,地址:**川省崇州市隆兴镇。 被告王宝会,男,46岁,1971年10月23日,汉,地址:河**省安国市大**女镇镇。

审理经过

原告喻勇与被告王宝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喻勇在本院两次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格  桑 审判员 边巴普赤 审判员 格桑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巴桑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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