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1J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周训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王刚申请执行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550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0 03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刚申请执行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0 03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刚确认,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刚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刚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刚发现被执行人真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