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红槟。 被执行人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槟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1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