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王春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喜海因与被告王春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喜海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喜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喜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