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春桂,女,1983年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人,农民,初中文化,现住乐都区,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李国珍,男,1980年出生,汉族,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人,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扎朵镇吉新村*号,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保春桂与被告李国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保春桂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春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春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保春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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