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

经营者:王可强,经理。

被执行人:王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王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218 243.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 243.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可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一个账户;于2021年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可强名下互联网银行一个账户;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可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四个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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