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马晓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王小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明与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马晓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家明借款本金80000元,被执行人王小龙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家明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3月8日、3月24日、5月13日、5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登记等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小龙名下银行账户54467.04元(转执行费1100元,退申请执行人53367.04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职权于2021年2月25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阳山县范围、3月24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依职权于2021年5月2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5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家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马晓涛、王小龙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慧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