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跃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执行人:李贵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明溪县。
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
法定代表人:吴丽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跃东与被执行人李贵良、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跃东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被执行人李贵良除银行存款、公司股权信息外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银行存款信息外均无登记信息。另查明,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签订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现期限尚未届满。在我院执行的李贵良、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贵良、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在我院执行的李贵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李贵良的公司股权等财产,本案等待参与分配;在我院执行的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中已按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利润,本案等待参与分配。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目前暂未实现部分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