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周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晋08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判决书第7页第二十九行、第8页第一行“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现更正为“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哲磊
审 判 员 范 倩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