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周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晋08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判决书第7页第二十九行、第8页第一行“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现更正为“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哲磊

审 判 员  范 倩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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