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经理。
被告:王朝卫,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卫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学习费用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0%+10,000元学费一并还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被告在辽宁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期间,欠培训费人民币10,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在2020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被告仍未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朝卫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被告王朝卫在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期间欠培训费,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由于在辽宁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期间于2020年8月5日,欠法人代表(王文忠)培训费人民币: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20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若按期限未还清,按年利率50%加本金一并还清。欠款人签字处王朝卫签名及按手印。被告并写有我不会因为任何理由,不还款。欠条上记载的债权人是王文忠,但实际债权人是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债务。关于利息的约定,属约定不明,可以按规定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培训费,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票市中兴旋挖桩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费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朝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