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高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潮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