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修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宋美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童修庆与被告宋美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童修庆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宋美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修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童修庆撤回对宋美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童修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