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正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胡翠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正东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胡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湘099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刘光明、胡翠林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7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其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正东,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已执行到位1987元,尚有债权680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