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西安区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曹某1与曹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曹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某2给付曹某1赡养费每月2000元;2.诉讼费用由曹某2承担。
曹某1诉称,曹某1与曹某2是父女关系,曹某2是曹某1的独生女,曹某1身体多病,现又得了肝硬化,特别严重,承担不起住院费用,年龄又大了,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曹某1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给了曹某2,现曹某2对曹某1的身体不闻不问,曹某1找曹某2也不管,曹某1现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 曹某2辩称,子女赡养老人是义务,曹某2没有对父亲不管不问,父亲提起诉讼后也给过其500元赡养费,现曹某2每月工资3488元,负担不起曹某1诉请中的每月2000元赡养费,调解的时候同意给付赡养费500元,现在服从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某1与曹某2系父女关系,现曹某1患有上消化道初血、肝炎后肝硬化等疾病,故曹某1以治疗疾病及生活,需要子女赡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曹某1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辽源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病人病情介绍信,曹某2提交的其名下的吉林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租房合同、离婚协议、曹某2母亲邢某的证言、辽源市中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曹某1患有多种疾病,确无劳动能力,其个人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和就医需要,故曹某1要求曹某2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考虑到曹某2的工资收入及生活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曹某2给付曹某1赡养费每月600元较为适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曹某2自2021年6月起负担曹某1赡养费每月600元,于每月的28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曹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月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