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喀普其克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亮,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定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古晓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系被告陈定平之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平、古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依法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新4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定平、古晓丽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新42民终7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新4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将另行起诉或另行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2370860元,案件受理费25766元,减半收取12883元,投递费96元,合计12979元,由原告托里县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7257元、投递费96元,其中应当退还原告诉讼费437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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