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凤兰,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刘小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张凤兰申请执行刘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花向本院提出被告魏清友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该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约定,被告魏清友向被告刘小花支付工程款后,被告刘小花向原告张凤兰予以支付案款。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多杰拉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才让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