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曹伟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周小林与曹伟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浙1081执123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小林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曹伟兵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小林人民币515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67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扣划了被执行人7300元存款,被执行人尚余44872.5元及利息未履行。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2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杰 琛 审 判 员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叶慧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郑 丛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