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珍(吴水平之妻),女,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杨三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水平与被告杨三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水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三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水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三苟立即偿还吴水平借款38000元;2、杨三苟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5日,杨三苟因急需用钱,向吴水平借款38000元。后吴水平向杨三苟转款38000元,杨三苟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5月1日还款,如未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还款逾期后,吴水平多次催要无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三苟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吴水平提交了杨三苟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杨三苟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吴水平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再综合予以评判。
本院查明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水平与杨三苟同在黑龙江省务工,为建筑小包工头。杨三苟因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吴水平借款5万元。2017年10月15日,杨三苟归还部分借款后,向吴水平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水平38000元,还款日期2018年5月1日。后杨三苟又偿还18000元,在借条上注明“已付18000元”,其余2万元借款吴水平多次催要无获,双方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三苟向原告吴水平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水平依约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杨三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杨三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三苟应偿还原告吴水平借款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吴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吴水平负担225元,被告杨三苟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