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丛远明、彭金华: 丛远明与彭金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7447.2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97879.22元,其中,本金87447.22元,利息2435元,迟延履行金2005元,案件受理费4780元,执行费1212元。至此,丛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12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