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彭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袁国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袁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国大、袁永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袁国大5000元、袁永林5000元;已执行:袁国大0元、袁永林5000元〕,对被执行人袁国大、袁永林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国大、袁永林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袁国大、袁永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