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韩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红梅 书 记 员 赵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