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天信广告传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6号。 被执行人:康永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天信广告传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康永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 石 审判员 侯晓森 审判员 董诗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梦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