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昊坤,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良材,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俐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昊坤与被告张良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李昊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昊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计253.90元,由李昊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