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张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23日本院以(2017)陕0722执2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收入30000元,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既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9)陕072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5月18日,本院以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收入69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9000元,支付本院(2016)陕0722执387号高华与张某某、邹某某案款40000元。经网络“总对总”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既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之妻邹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722执恢24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