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静,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张睿依据(2021)渝0243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800元、申请执行费135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共产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工资收入,本院亦对其工资进行扣留。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其名下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800元、申请执行费13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留的工资及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