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汤宇博,男,1998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杨正宇,男,1999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98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汤宇博、杨正宇、王付军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豫0703刑初293号刑事判书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汤宇博401.11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暂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703刑初293号刑事判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