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添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恒盛江景25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添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添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添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0元,由原告湖南添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