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清华,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清华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刑终23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清华在中国工商银行34000538010004609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