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24233N(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蒲天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梦笔,该公司员工。

被告:祁军(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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