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树梅,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告:潘克岩,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树梅与被告潘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克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19046元及至还款日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9日、2017年8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确认欠款金额为119046元,约定给付利息,并由被告出具两张借条,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潘克岩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李树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2张,证明被告欠款的数额。经审查,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2分,到2017年8月6日重新结算本息合计84837元,约定用84837元做本,月利2分,从2017年8月6日起再用一年,一年后付清本金和利息。2013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3分,到2017年2月29日算账,本息合计34209元,约定月利3分,再用一年。被告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偿还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给付原告欠款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2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潘克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树梅欠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被告潘克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君启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海艳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