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D座。 负责人:郭宏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青宇,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平,该行员工。 被告:李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告李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聂光峰 书 记 员 贺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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