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全来,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曹生利,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胡朝方,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曹遂生,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胡朝旭,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全来与被执行人曹生利、胡朝方、曹遂生、胡朝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定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