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文玲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