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红(王铁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竑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淑艳因与被上诉人王铁军、金竑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原判以微信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件,但微信截图不能反映送达时间,且没有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对方为被上诉人金竑峄本人,不能确定金竑峄已经收到开庭传票等文件;第二,原判判决金竑峄的送达回证显示为由案外人贾保军代领,但卷宗中并无金竑峄委托贾保军领取裁判文书的相应委托手续,不能确定金竑峄收到本案判决;第三,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金竑峄曾用名金玉明,身份证号为1302811981××××××××,根据李淑艳一审提交的离婚证记载的金玉明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为1302281981××××××××,信息相互矛盾,不能确定金竑峄的具体身份信息。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淑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燕 审判员  孟路遥 审判员  应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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