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立威金城丽景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长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腾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东,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卫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天津中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战营,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庆周,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一审第三人:张岚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利、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焦作师专)、陆卫宾及一审第三人张岚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一审有明显不同,但判决结果却予以维持。(一)一审时,陆卫宾提交了垫付金额明细,其中活动板房金额为485000元。提供的证据为河南汇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票面金额为485000元。平工公司提出该发票为虚假发票,并提交开票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推翻陆卫宾提供发票的真实性。但一审法院视而不见,依据陆卫宾和他人的转账酌定该金额为282000元,二审审理期间又裁定更正为232000元。陆卫宾转账的记录仅能证明和他人发生了银行转账,并不能证明转账的事由和用途。二审时,平工公司进一步提供了税务机关出具的材料,该发票的虚假性已经确凿无疑。在此压力下,陆卫宾被迫承认发票是其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二审法院在认定该发票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认为一审酌定的陆卫宾垫付的活动板房款为232000元“并无不当”。不仅认定了相应金额,对陆卫宾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惩戒。(二)陆卫宾在提供虚假发票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白条和转账记录、销货清单等。这些转账和单据没有发票予以佐证,转账相对方身份不明,没有工地负责人签字,不能证明和本案工程的关联性。诉讼结束后,平工公司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公司在整理项目资料时发现陆卫宾签字的2018年8月、9月工资表两张,工资表姓名和金额明显和陆卫宾诉讼中提供的工资表不一致,也进一步证明陆卫宾在诉讼中制造、提供虚假证据。二审法院对陆卫宾购买虚假发票、任意补办白条,且不能证明和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平工公司严重不公。

陆卫宾提交意见称,(一)关于平工公司提到的移动板房问题,平工公司在四次庭审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移动板房是其建设。且平工公司的负责人张岚清在第二次一审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前期的工程是由陆卫宾承建的,所以陆卫宾施工移动板房的事实客观真实,支出的费用也客观存在。平工公司之前以其向别人出具的白条来推翻陆卫宾承建移动板房支出的财务证据,明显不具有证据效力。(二)陆卫宾施工到地上一层以后,就被平工公司赶走,走的时候没有留下施工的证据,包括图纸等鉴定材料,陆卫宾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由于平工公司不配合没有进行下去,陆卫宾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自己的垫资款并支付利息,不存在补充白条伪造的情况。平工公司强调这些票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但是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焦作师专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书提及的问题没有涉及焦作师专。(二)涉案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是平工公司,本工程是焦作师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平工公司来承建,至于平工公司与陆卫宾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焦作师专不清楚。对申请再审的内容焦作师专也不清楚。

李文利提交意见称,本案和李文利无关。

张岚清提交意见称,张岚清只认可通过其付的材料款,其他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活动板房的金额问题。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在2018年9月12日陆卫宾退场之前,均由陆卫宾垫资施工,按照常理,工程中的临时建筑也应由陆卫宾施工,对此陆卫宾提供的苏志刚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实际发生了该项费用,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平工公司提供的陈二飞的证明和收据无法推翻上述证据和事实,故生效判决酌情认定活动板房的价款为282000元符合证据规则。关于发票问题,本案系民商事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经审理并未采信发票的数额,完成了司法审查的职责,至于陆卫宾提供发票是否虚假及如何处罚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平工公司可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理。(二)平工公司申请再审称,陆卫宾在提供虚假发票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白条和转账记录、销货清单等。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平工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陆卫宾施工,属违法行为。众所周知,陆卫宾在施工现场一定会发生相应的费用,按照常理,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工程量×单价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其中允许支付相应的利润。因陆卫宾在施工过程中与平工公司产生纠纷,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导致陆卫宾已施工工程量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确定,所以陆卫宾变更诉讼请求为平工公司支付垫资款和利息,已经放弃了相应的利润。另外,陆卫宾在现场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大量临时性支出,不可能完全按照严格的财务制度保留发票,存在白条和收据的情况符合现场施工的惯例。如果因票据不正规不予支持,对实际施工人苛以过重的举证责任,实属不公。故生效判决对相应的票据已经进行了合理性和关联性审查,并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平工公司提交的2018年8-9月份工资表,陆卫宾质证认为这不是全部的工人工资,仅是部分施工班组的工资表,不予认可,故平工公司提交的该两份工资单不足以推翻原审证据,达不到进入再审的证明标准。综上,平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