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81903U。 法定代表人:姜鹤。 被告:卢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亚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俊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鑫民、亚立明、张俊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卢鑫民自2018年3月开始租用原告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双井工业大院内的宿舍。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年租金为140万元,被告卢鑫民需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50%的房屋租金70万元,剩余50%于2018年底前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如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租金,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5%计算)。同月,被告卢鑫民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被告亚立明及张俊岩,经与原告协商一致,上述房屋租金由卢鑫民负担50%,被告亚立明及张俊岩负担50%。现三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的租金共计 1 672 025.05元。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亚立明及张俊岩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欠款及偿还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须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甲方30万元(含房租),2021年4月15日起(含2021年4月15日),每月偿还欠款、支付房租共计12万元整至被告还清甲方欠款。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 672 02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LPR计付;2.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35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姜鹤为该院干警肖春芹之外甥,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之投资人肖春香系该院干警肖春芹之姐,该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北京万博诚印刷有限公司之投资人肖春香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肖春芹系姐妹,且肖春香之子姜鹤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亚东 审 判 员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慧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