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中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交通局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89XD。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中才与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5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中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材料款160780元,案件受理费1758元,执行费233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被告辩称 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习水县6元,向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书,要求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李中才履行对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到期债务164876元,但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该工程尚未完成审计、验收,故本院暂不能强制执行该债权。

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将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林

审判员  陈蔺

审判员  陈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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