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小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安全饮水项目指挥部,住所地:武冈市都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07326717T。

负责人:唐克俭,系该项目指挥部指挥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系武冈市安全饮水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

被告:武冈市水利局,住所地:武冈市都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81006338395Y。

法定代表人:仇中元,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冈市广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81006338117H。

法定代表人唐克俭,系武冈市人民政府市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冈市,系武冈市人民政府正式工作人员。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41884。

法定代表人:夏明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系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蒋小叶与被告武冈市安全饮水项目指挥部、武冈市水利局、武冈市人民政府、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小叶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小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小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0元,因原告蒋小叶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蒋小叶已预交),由原告蒋小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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