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灵芝,女,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灵芝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欧灵芝偿还借款本金163.09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0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8709.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2081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