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张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刘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世民、刘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张世民、刘某军支付案款8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382017.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