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
负责人:陶丽红。
委托代理人:杨赢,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吕燕,女,****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美兰,女,****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雷金仙,女,****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698.43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吕燕自动履行2000元;被执行人吕燕所有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本院已依法提取,保险现金价值为14329.62元;被执行人陈美兰名下的银行存款12782.29元及被执行人雷金仙名下的银行存款13448.51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法院费用后,申请人已受偿35552.92元。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5552.92元,未执行到位250145.51元及利息、罚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吕燕、陈美兰、雷金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邹一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