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臧夫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丽,山东鲁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广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鑫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93-7号-D5。
法定代表人:隋洪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臧夫辉与被告李广绪、威海鑫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臧夫辉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夫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夫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臧夫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