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玉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张毅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张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玉菊与被告张朝霞,第三人张毅冰、张金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魏玉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毅冰名下房屋。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玉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毅冰名下位于中原区(权利号码:1601213716)房屋。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