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系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母亲。

被执行人:朱某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余某、徐某与朱某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朱某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某人民币15209元。二、被告朱某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某人民币15209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91元,由原告徐某、余某承担人民币1441.46元,由被告朱某妹承担人民币560.45元。因被执行人朱某妹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1年2月1日以(2021)粤1523执112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妹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朱某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妹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依法冻结)。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其中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执行费。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某妹发出限制消费令。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已被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某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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